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有以下职权:
1. 修改宪法;
2.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5.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6.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7.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8.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9.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0.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1.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2.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3.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4.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法律的遵守与执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决议的遵守的责任。
总之,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广泛的职权。这些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法律、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等。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负有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决议的遵守的责任。
例题:
某市人民代表大会拟制定一项新的地方性法规,以规范当地环境保护工作。请问,这项立法权属于哪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
这项立法权属于某市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因此,某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关于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